1、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股份公司各项目部必须配备安全总监;鼓励各公司、分公司(分局)配备安全总监。第三条 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旨在从监督管理机制上入手,逐步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履职能力强、权责清晰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业为建筑施工的子公司,其他单位参照执行。第二章 安全总监的职责及任职条件第五条 安全总监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
2、、管理制度。(三)督促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四)定期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五)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第六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二)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具有两年以上的项目安全管理经验。(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四)持有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第三章 安全总监的管理第七条 安全总监由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公司本部安全总监待遇不低于“副三总师”待遇,分公司(分局) 、项目部安全总监享受班子成员待遇。第八条 项目部应设立安全总监。项目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不得兼任项目安全总监。第九条 安全总监每半年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履职情况。第十条 各公司(或所属的二级单位)应对所聘任的项目部安全总监进行全面的履职考核和评价,鼓励和支持项目部安全总监开展工作。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违规操作、滥用权力或工作失职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