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2、章名】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第六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
3、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第七条 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第八条 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
4、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第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第十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章名】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法人(含建
5、设单位,下同) 、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第十二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 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
6、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第十七条 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