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管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刘辉为兼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五)向区安监局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完善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七)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健康个体防护装备,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八)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九)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 (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