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和依据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3 定义3.1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2、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4 机构设置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5 职责5.1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5.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5.1.2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 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5.2 安管办职责:5.2.1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5.2.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
3、素监测点, 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5.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5.2.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2.5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5.2.6 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5.3 人力资源部门5.3.1 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5.3.2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5.4 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6.1 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6.2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7.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7.1.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7.1.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