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乡政府、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年终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乡) 、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估、奖惩。第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条 检查镇(乡)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职责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 检查考核情况。第四条 检查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第五条 检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运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等。第六条 检查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等。第七条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牵头部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县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