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督,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依据: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3、适用范围:门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过程管理。4、责任:门店质量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5、定义:5.1、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5.2、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2.1、导致死亡;5.2.2、危及生命;5.2.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5.2.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2.
2、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5.2.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6、内容:6.1、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有害反应;6.2、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6.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6.3.2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6.3.3上市五年以内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检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6.3.4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6.3.5进口
3、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五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五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6.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营业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意收集本药店所售出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的反馈信息。尤其是大众自行购用的非处方药所发生的不良反应,一经发现建议顾客停药,并报门店质量管理员,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6.5、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6.6、对于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建议顾客停药,应立即以电话上报公司总经理、质管科,再填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报告。填表应真实、完整、准确;6.7、公司质管科积极配合门店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工作。把门店上报的不良反应详细记录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告公司指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人员;6.8、营业员在销售药品或提供药品知识咨询服务时,应牢固树立药品不良反应意识,实事求是介绍药品的功效,提醒用药注意事项,指导顾客合理用药。7、相关表格: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