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1.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2. 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购买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入库前严格验收。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时认真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4. 不得使用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5. 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质进行备案。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6. 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并做好入库及出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