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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4010 上传时间:2022-04-2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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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粮食储存安全有关规定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政策要求,贯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落实储粮安全岗位责任,特制定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储存的粮食存放设施条件,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当发生险情,危害储粮安全及其它生产安全时,由公司、库主要负责人或储粮单位负责人,立即向上级汇报情况,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公司、库主要负责人及存粮单位负责人责任。二、保管员不按规定或公司、库要求及时进行粮情检查的,未造成后果的,扣发当月计提部分的岗位工资,并扣发所在单位负责人当月计提部分岗位工资的 50%,造成后果的,由公司、库加重

2、处罚。粮情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由公司、库在分月考评细则中明确处罚标准。三、储粮发生发热问题,保管员自查粮情时未发现的,处理费用由其负担80%,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 20%。保管员自查发现后,未及时组织实施处理意见,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由其负担 50%,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 30%,分管经理负担 20%。四、储粮发生结露问题,由保管员负担主要责任,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次要责任,由公司、库在每月考评细则中,明确处罚标准。五、储粮害虫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遵循安全、经济、绿色、有效原则,适当使用防虫药剂,合理使用熏蒸药剂。每年使用熏蒸剂量:储存的小麦不超过 12 克/吨。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库主

3、任、保管员、分管经理分别按 40%、30%、30%比例承担。六、储粮发生虫蚀率,局部在 5%以上的,发生的经济损失由库主任、保管员、分管经理分别负担 40%、30%、30%。七、储粮设施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存粮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库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储粮单位负责人、 保管员, 分别按 20%、 20%、10%、30%、20%的比例承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库主要负责人全部承担。八、手续制度执行情况,仓库设施日常管理,环境卫生状况,出勤状况应在公司、库分月考评细则中明确处罚标准。九、储粮发生变质、降等问题,经济损失由公司、库主要承担储粮安全责任的五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分别负担。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储粮安全发生其它问题,按岗位责任制度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邢台市粮食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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