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明确责任,防止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一、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各处室责任人对所属辖区负总责。二、在正常教学时间,教师对危禁药品保存不规范,未讲明注意事项、操作规程和动作要领而造成意外事故,追究相应教师的责任。三、在各种活动,如:体育活动、各种文娱活动、劳动、集会、游行以及各种有组织的活动中,由于组织和预防突发性事件的预案不到位,造成的重大事件,应追究相应组织者的责任。四、在课余时间所发的突发事件,要追究值日教师的相关责任和在场不加劝阻的教师的责任。五、学校由于卫生措施不到位,或因学校食堂饮水、食品防范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教师、炊事员的责任。六、教职工在请假期间,不负担责任。所属工作出现失误,由学校领导临时指定的人员或相关的学校领导负责。(注:以上制度中所指的责任,是指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