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食品安全检验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四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五条 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