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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2”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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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2”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2019 年 6 月 22 日 11 时许, 在由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无锡 XDG-2009-68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 致一名施工作业人员当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局、住建局和经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指导处理善后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122 号)的规定,无锡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经开区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委参加的

2、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1.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成章公司”) ,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注册资本:20866 万元整;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法定代表人: 茆阿庆。2.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江城公

3、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侯冲村街南组 568 号;注册资本:1000 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唐丽娟。二、项目概况2018 年 6 月 6 日,无锡鼎安公司和南京江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合同约定由江城管理公司对无锡 XDG-2009-68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施工实施监理。总监:陈飞。至事故发生时,无锡 XDG-2009-68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形象进度为完成总工程量的 30%左右,正在进行基坑负一层楼面模板的铺设施工。三、事故经过2019 年 6 月 21 日,江苏成章公司无锡 XDG-2009-68 号地块开发建设(二期)项目部组

4、织进行了基坑西北角支撑梁的拆除作业,至当日 17 时许拆除完毕。2019 年 6 月 22 日上午 6 时许,瓦工队长高海洋带领高海松和薛恒奎进行封堵螺杆洞作业,作业地点位于工地负三层地下室西外墙与围护桩之间基坑内(见下图) ,两人沿着西外墙开始从南往北作业。10 时 20 分许,高海洋离开作业现场去工地其他地方查看,高海松和薛恒奎继续作业。10时 30 分左右,两人作业至基坑西北角,上午作业基本完毕。这时高海松爬到钢管支架上,薛恒奎站在负三层的台阶上仰头把作业工具递给上方的高海松,突然上方基坑围护桩间一混凝土块脱落,砸中薛恒奎的面部,致其掉落在有积水的基坑底部。高海松立刻下去,把薛恒奎扶起来

5、,并报告高海洋。高海洋随后喊几名其他工友到事发现场,将薛恒奎抬至负二层平台,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后,确认薛恒奎已经死亡。当日 14 时 45 分许,经将事发基坑内积水抽干,在事发点发现一块重约 39 千克的不规则混凝土块。死者情况:薛恒奎,男,1965 年 8 月 8 日出生。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基坑围护桩间一重达 39 公斤的散落混凝土块因自重掉落,砸中正下方的薛恒奎脸部,致其死亡。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江苏成章公司无锡 XDG-2009-68 号地块开发建设(二期)项目部组织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同时事

6、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螺杆洞封堵作业上方基坑围护桩间存在可能自然脱落的混凝土块, 导致该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 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江苏成章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无锡 DG-2009-68 号地块开发建设(二期)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的问题,这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综上所述,本起事故是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1.江苏成章公司无锡 XDG-2009-68 号地块开发建设(二期)项目部安全总监朱荣庆,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力,开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细致,在支撑梁拆除后,未检查基坑围护桩及坑体,导致可能脱落的混凝土块未被发现并及时得到清除,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江苏成章公司按照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2.江苏成章公司郦一萍,作为无锡 XDG-2009-68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制度,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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