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桥头镇“412”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4 月 12 日 12 时 45 分,在东莞市桥头镇岭头社区工业大路东广场街 2 号 C 区的东莞市创隆纸品有限公司仓库门口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0 万元。事故发生后,桥头镇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18 年 4 月 16 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 493 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综治办、桥头镇公安分局、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卫计局、桥头镇安监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
2、现场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唐勇军,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东安县大江口乡登台角村 2 组,现住址: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村鹤兴路 29 号。唐勇军于 2017 年 10 月份与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负责承接该公司的货物运输,承运车辆为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 SD3719) ,车辆所有人为唐勇军。 唐勇军为该起事故死者唐永华的雇主, 唐勇军聘请唐永华做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东莞市创隆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91441900052481096U,注册地址:东莞市桥头镇岭头社区工业大路东广场街 2 号 C 区,法人代表:刘松华,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万元,成立日期:2012 年 08 月 23 日,经营范围:加工、产销:纸制品、纸箱、纸板(不含印刷) 。创隆公司是该起事故发生所在地。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8 年 4 月 12 日,凌晨约 4 时唐勇军和唐永华到东莞市中堂镇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装货,7 时装货完毕后出发送货。东莞市创隆纸品有限公司是本次送货的第三家公司, 11 时 30 分唐勇军和唐永华开始在该公司卸货,该公司 12 时下班,但允许唐勇军和唐永华
4、继续在仓库门口卸货。12 时 45分许,唐勇军和唐永华正在车厢内(车牌号:粤 SD3719)卸货,突然唐永华倒在车厢内,睁着眼睛,喘不过气来,未发出声音,未见挣扎。唐勇军立即叫来另外一辆货车的搬运工李长生,一起把唐永华从车厢内抬出来放在货车的尾板上,然后唐勇军拨打 120 急救电话,接着唐勇军对唐永华进行掐人中、胸部按压等急救措施,一直持续到救护车达到现场。十几分钟后,桥头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唐永华进行现场急救,现场抢救 53 分钟后,医生当场宣告唐永华抢救无效死亡。据东莞市桥头医院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唐永华无呼吸心跳,双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无搏动,心电图为一直线,无明
5、显伤痕;现场抢救 53 分钟,病情无逆转,瞳孔无缩小,无自主呼吸、心跳,心电图为直线,宣告死亡。(二)事故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桥头镇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唐勇军与唐永华的家属进行协商,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目前唐勇军(甲方)已和唐永华的家属(乙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共赔偿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 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唐永华,1989 年 6 月 29 日生,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东安县大江口乡登台角村 2 组 2-004。(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四、事故调查情况、发
6、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调查情况1、现场调查2018 年 4 月 12 日 16 时许,接到岭头村委会安全办关于事故的通报后,桥头安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执法人员到达事故发生现场时,桥头公安分局石水口派出所已经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封锁和隔离。根据事故发生所在地创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华、车间主管刘静华的描述,12 时 40 分许唐永华在创隆公司仓库门口卸货过程中突然晕倒,后经桥头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执法人员对事故发生现场和死者进行了拍照,现场未发现血迹。2、询问情况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人员对在场目击证人唐勇军进行了调查询问,唐勇军陈述:12 时 45 分左右,唐勇军和唐永华正在车厢内(车牌号:粤 SD3719)卸货,突然唐永华倒在车厢内,睁着眼睛,喘不过气来,未发出声音,未见挣扎。唐勇军立即叫来另外一辆货车的搬运工李长生,一起把唐永华从车厢内抬出来放在货车的尾板上,然后唐勇军拨打 120 急救电话,接着唐勇军对唐永华进行掐人中、胸部按压等急救措施,一直持续到救护车达到现场。十多分钟后,桥头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唐永华进行现场急救,急救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