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4.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工作期间要穿戴好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两不”(不戴首饰、不抽烟喝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