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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5.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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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5.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5 月 12 日,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破碎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5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5?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分析,查明了事故

2、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垮山村二社小墩坡法定代表人:杨宗正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拾捌万元整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2000495233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渝)FM 安许证字2013綦江延190086 号经营范围:露天开采:页岩*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加工、销售:页岩砖;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 、包装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百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9453518-7成立时间:2014

3、年 3 月 19 日二、事故概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5 年 5 月 12 日 10 时许,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破碎工李宗彬启动破碎车间 1#皮带运输机后,下到 1#皮带运输机底部清除灰尘。10 时 30 分左右, 杂工邹安平发现输送带的电机在运转而输送带没有运行,第一反应是输送带被卡住了,立即关闭了皮带运输机电源,并跑到破碎机平台上喊叫李宗彬没有应答, 往下查看, 发现李宗彬被卡在输送带后轮上,便叫机修工陈纯瑜一起救人。陈纯瑜下去后看见李宗彬右手被卷入输送带后轮和输送带之间,胸部抵在张紧拉码上,嘴上有少量血迹,邹安平反转输送带,陈纯瑜将李宗彬被卡住的右手取出,随后赶到的

4、其他人员一起将李宗彬抬到破碎车间公路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正立即将李宗彬送到綦江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于 5 月 13 日 11 时 20 左右救治无效死亡。(二)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按规定向区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三)死者基本情况李宗彬,男,汉族,48 岁,出生于 1966 年 10 月 16 日,家住重庆市綦江县篆塘镇群乐村 4 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6610164911;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破碎工。(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05 万元人民币。(五)善后处理情况2015 年 5 月 19 日, 重庆市綦江

5、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 73 万元人民币,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工人李宗彬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皮带运输机处于运行的情况下清除灰尘,右手被卷入输送带后轮和输送带之间,导致其右手臂及胸部受伤。(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的调查,认为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为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该公司制定了2015 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但未按该计划规定的内容对从业

6、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安全教育培训少于规定的学时。2.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管。3.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事故当天未检查发现并消除李宗彬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李宗彬多次违章作业,公司只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未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则第四条第 1 项实施经济处罚,也未按照李宗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第(2)项的约定解除其劳动合同,未有效纠正及制止李宗彬的违章作业行为,导致其习惯性违章。(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5?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单位: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公司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对李宗彬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李宗彬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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