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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6•16”运输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61217 上传时间:2022-07-3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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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616”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6 月 16 日 9 时 40 分,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以下简称民鑫煤矿)主井筒+355m 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0.089 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成立了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通化市二道江区煤管中心、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616”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2、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民鑫煤矿隶属于通化万邦矿业有限公司,通化万邦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 11 月,职工总人数 850 人,下属有 6 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72万吨/年。民鑫煤矿原名通化矿务局铁厂洗煤厂平原井(二井) ,由通化矿务局设计,1973 年 6 月建井,1975 年 3 月正式投产,设计生产能力 12 万吨/年,1986年关闭。1999 年 10 月,通化双龙洗煤有限公司一井收购该矿并恢复生产,设

3、计生产能力 6 万吨/年,2007 年 2 月转让给通化市锟鹏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更名为锟鹏煤矿。2012 年 2 月,锟鹏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矿转让给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企业性质为私营,产权制度为股份制。核定生产能力为 9 万吨/年,在册职工人数 150 人,目前实际上班人数 40 人,井下采用“三八”制作业。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2016 年 2 月 6 日过期) ,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在有效期内,该矿自 2013 年 4 月开始停止生产,处于通风排水状态至今,每天三班排水,每班入井 5 人。矿井采用斜井片盘开拓方

4、式,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串车提升,主井筒全长612 米, 巷道断面 5.6m2, 平均倾角 25 度, 井筒上段采用混凝土发碹支护,中下段采用锚喷、工字钢支护,铺设轨道为 30Kg/m,提升机型号为 JK-2.5型,钢丝绳直径为 30mm,主井入风并提人运料,副井回风。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煤自燃倾向性为 II 类,正常涌水量 170m3/h,最大涌水量 270m3/h。二、事故经过及抢险、善后情况2016 年 6 月 16 日 7 时 30 分(白班) ,机电副矿长李锡强带领 4 名工人乘坐人车入井进行排水作业,人车停在主井+200m 处,李锡强与安全员贾西财、瓦检员张仁海、水泵

5、工于明理步行前往+168m 水泵房。9 时 20 分许,把钩工王瑞华独自乘坐人车升井,人车运行至主井筒+355m处时第一节人车的四个前轮掉道,王瑞华无法自行处理便步行升井找人帮忙,在井口房处遇到了地面工人李福金,王瑞华让李福金下井帮助处理掉道人车,两人找了几块木板来到了掉道人车处,王瑞华站在人车上行左侧打点,李福金在右侧向掉道车轮下垫木板,人车运行后将李福金挤在巷道右帮,王瑞华见状立即打信号停车后上前询问,李福金说他的腿受伤了,王瑞华便扶起他升井,走了五六十米后李福金痛疼难忍,王瑞华背他回到地面。闻讯而来的矿长田立国叫来救护车将李福金送往通化市人民医院抢救,11 时 10 分李福金因伤势过重死

6、亡。矿长田立国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 11 时 10 分得知李福金死亡后,未按规定时限报告事故,于当日 22 时 30 分才向通化市二道江区煤管中心报告了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按照有关规定与遇难者家属进行协商,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在处理掉道人车过程中,把钩工在作业人员未撤离危险区域的情况下,打提车信号,运行的人车将作业人员挤在巷壁上,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1.作业人员不具备处理掉道人车的能力和经验,参与处理掉道人车。2.矿井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处理掉道人车相关安全技术管理措施。3.矿井未对当班把钩工、地面工人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排未经安全培训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划分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王瑞华,把钩工。处理掉道人车时,在作业人员未撤离人车运行的危险区域的情况下,打提车信号,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 5 千元罚款。(二)李福金,地面工人。不具备处理掉道人车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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