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沪杭线 311 次、208 次列车相撞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8 年 3 月 24 日 14 时 19 分,311 次列车冒进出站信号,导致与 208 次列车相撞,造成死亡 29 人、伤 27 人,经济损失 340 余万元,中断铁路正线行车 23 小时 07 分的重大行车事故。311 次列车司机周某、副司机刘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 113 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 6 年零 6 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 3 年。周某、 刘某驾驶 NO2 型内燃机车牵引 311 次旅客列车从上海真如站沪杭铁路外环线开往杭州。按行车计划,该列车应在匡巷站停车,会让从长沙开往上海的 208
2、次旅客列车。但是,周某、刘某思想分散,疏忽大意,违反铁路机车运行和技术管理等有关规定,没有认真燎望和及时制动减速,又擅自关闭驾驶室内的无线电话,直到列车接近出匡巷站时,二被告才发现前方的停车信号,两人慌忙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当时已晚,从而失去有效制动距离,导致 311 次列车冒进出站信号,挤坏道岔进入正线,于 14时 19 分与迎面驶来的 208 次列车相撞,酿成惨重人员伤亡特大行车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麻痹大意,违章行驶。二被告作为列车正、副司机,驾车行驶违反铁路机车运行和技术管理规定,精力不集中,疏率大意,列车进站不认真燎望和及时制动减速,擅自关闭驾驶室内无线电话,未能及时发现停车信号,酿成惨剧,均负有直接责任,周某是正司机应负主要责任。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精力集中,认真驾驶,遵守规则,安全行驶。列车驾驶员要时刻想着旅客的安全,注意行车安全,进站时认真观察信号,制动减速,及时停车。确保行车安全。遇到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障碍,防止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