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境内成达线“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关于“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结案的通知铁道部:2001 年 7 月 13 日 20 时 53 分, 四川省境内成达线(成都东站南达县)一列从南充东站开往达县的货运列车(29008 次),在行至营山一小桥间时,车上所载石油钻井设备的活动部件(摇臂)向运行方向右侧转动倒下,倾倒部件打死、打伤沿线坐卧乘凉及行走人员 38 人,其中死亡 22 人,重、轻伤 16 人。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重视。根据朱镕基总理和吴邦国副总理的批示精神,铁道部迅速成立了“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并上报了“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报
2、告 ,提出了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和责任人的处理进行认真研究。国家经贸委关于“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11003 号)已经国务院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是一起由于托运人伪报货物品名、违规装载,承运人违章受理并违章放行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二、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和铁道部“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组在 “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
3、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三、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各项安全法规及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附件一、关于“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二、“7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1 年 11 月 21 日附件一:关于“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务院:2001 年 7 月 13 日 20 时 53 分,四川省境
4、内成达线(成都东站-南充-达县)一列从南充东站开往达县的货运列车(29008 次) ,在行至营山-小桥间时,车上所载石油钻井设备的活动部件(摇臂)向运行方向右侧转动倒下,倾倒部件超出车辆边梁 1800mm,最低处距轨面 440mm。从倾倒部件第一打击点到货车停下,在 21.479km 区间内,连续打坏一些铁路设备,打死、打伤沿线坐卧乘凉及行走人员 38 人,其中死亡 22 人,重、轻伤 16 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4.61 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重视。根据朱?基总理和吴邦国副总理的批示精神,铁道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在伤员抢救、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社会
5、的稳定。我们会同铁道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事故原因和处理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713”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就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原因与结论2001 年 6 月底,货主单位川西北矿区钻井公司(以下简称钻井公司)委托成都市成华区东站货物运输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杨忠奎为其货物运输代理。杨忠奎又委托成都爱普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办钻井公司的货物运输,并将石油钻井设备匿报为柴油机。爱普利公司接受委托后到成都东站申请装车计划,成都东站整车计划货运员刘文在没有索要货物外形尺寸、装载加固方案的情况下,就受理了装车计划。在装车过程中,爱普利公司负责监装、接收验货工作的运输员李小兵也没有对钻
6、井设备的活动部件提出加固要求。装车结束后,成都爱普利物流有限公司主管货物装载加固的经理助理张志浩到装车现场进行了检查,没有对钻井设备的活动部件提出捆绑加固的要求。成都东站职工刘光印在接货时没有对货物进行核实,也没有检查有无装载加固方案,就认定:车上装裸体柴油机 2 件,货件装载平稳,不偏重、不超限,外观无异状。并准予放行。7 月 13 日 4 时 35 分,货车从成都东站开出。货车在经过小桥车站时,值班员杨光荣发现信号机复示灯闪烁,助理值班员林富祥发现信号机被打断等异常现象,未及时通知司机停车。由于处置不当,错过了防止事故扩大的时机。22 时 35 分,列车通过八庙站时,值班员袁会益接车发现异常,及时用对讲机叫停列车,方避免了事态继续扩大。调查认定 :“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是一起由于托运人伪报货物品名、违规装载,承运人违章受理并违章放行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铁道部提出了对“713”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并经监察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认为铁道部提出的处理意见是严肃认真的, 体现了国务院第 302 号令的精神,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