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废汽车载客翻入水塘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3 年 1 月 15 日,江苏省丹阳县境内 312 国道上,一辆从上海返回安徽的客车,撞断路边电线杆后,翻入水塘中,30 名乘坐该车的乘客被撞死、淹死,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经查,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该车方向机彻底损坏,导致方向失控。这辆车牌“安徽 015084”号的江淮牌客车为一辆已经报废车。1992 年 5 月,安徽省肥东县车管所副所长王某在车辆年审中,了解到安徽省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有一辆“安徽 015084”江淮牌客车要作“技术淘汰报废处理”。这台车是 1978 年 4 月购置投入使用的。经过 10 多年运行,发动机已经损坏。王某为了将这辆
2、车给其胞弟使用,多次找开发公司有关人员催要。 1992 年 12 月 30 日, 该公司派人将车开到肥东县车管所车辆检测站,交给玉某,和王一起办了该车的报废手续。1993 年 1 月初,王某将这辆报废车交给胞弟从事长途客运。王某其弟无营运证,不能从事客运,王某又利用职权,于 1993 年 1 月 10 日开出“暂扣证”,以此证明王某其弟的所谓营运证被扣,以逃避检查,达到长途客运、谋取利润的目的。同时,王某还拉关系,走后门,为这辆车办理了全部保险手续。1993 年 1 月 13 日、15 日,王某其弟两次用该车跑上海,进行长途客运。为了多赚钱,王某其弟用这辆核定载客 25 人的车载客 51 人,
3、 严重超载。 15 日 23 时 40 分左右,当该车从上海返回安徽时,在 312 国道丹阳段,由于方向机损坏致方向失控,翻入路边池塘,造成 30 名乘客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二、事故责任的处理王某其弟驾驶报废车辆,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中关于“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严禁投入行驶或买卖转让”的规定,为谋取私利,将报废车辆给其胞弟投入运营,导致特大交通事故,王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 187 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合肥市中市区检察院,于 1993 年 12 月 11 日对王某提起公诉,中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