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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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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3 年 6 月 29 日,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在赤城县样田乡郭家屯村附近张唐铁路二标项目部沈家泉隧道内的洞渣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 造成 2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万元。事故发生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张唐铁路二标项目部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6 月 29 日市安监局牵头与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2、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及死者情况坤泰公司于2007 年4月28 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挂牌成立,法人代表何武太,注册资金壹仟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610000100429860,企业性质属于民营。公司现有员工 750 人,其中各类技术人员 137 人(中高级职称38 人,初级职称 99 人)。公司具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 B2254061000023 3/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10010146-02/02。20

3、13 年 5 月 12 日, 坤泰公司与张唐铁路二标项目部四分部签定了 新建张唐铁路 ZTSG-2 标四分部沈家泉隧道剩余洞渣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ZT-4-032) 。根据合同约定,坤泰公司负责新建张唐铁路 ZTSG-2 标沈家泉隧道剩余洞渣运输工程,合同期限自 2013 年 5 月 15 日开工至 2014 年 5月 15 日竣工, 合同总价 275.9578 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同时签署了 沈家泉隧道剩余洞渣运输工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保管理协议 。工程开工后,坤泰公司委派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杨荣山。死者情况:郝支周,男,46 岁,身份证号(略) ,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花栎树村人

4、,坤泰公司出渣车队司机。李清林,男,42 岁,身份证号(略) ,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花栎树村人,坤泰公司出渣车队队长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2013 年 6 月 28 日晚 11 时许, 位于赤城县样田乡郭家屯附近的张唐铁路二标项目部沈家泉在建隧道内,坤泰公司洞渣运输的自卸车像往常一样开始从距隧道出口约 1800 米处开挖作业掌子面向隧道外运送洞渣。至 29日 4 时许,在隧道掌子面的带班员田正宏发现正在装车的一台自卸车还拉不完剩渣时,便用手机通知了洞外的运渣车队司机李多武让其通知车队再派一台运渣车,李多武随后通知了负责运渣车管理的坤泰公司车队队长李清林,让他再派一台车去拉完剩渣。李清林随即安

5、排郝支周驾驶黄色红岩金刚自卸车进隧道拉剩余洞渣。因拉渣工作临近结束,李清林随同郝支周驾驶的自卸车一同进入隧道。在距隧道入口约 100 米左右,调度室内值班员刘虹发现郝支周驾驶的自卸车车斗没有完全放下来,赶紧从值班室内出来,想喊住他们。由于自卸车车速很快,等她出来呼喊时自卸车已进入隧道。4 时 15 分许,隧道内的田正宏发现隧道内突然停电,就驾驶洞内的皮卡车出来查看情况,在距隧道出口大约 1300 米左右的地方发现一辆红岩金刚自卸车撞在修复台架上。自卸车斜停在隧道内,车斗翘起 200 左右,修补台架倾倒,台架横梁砸在驾驶室顶部,驾驶室被压扁严重变形。摇了摇驾驶员的腿没有反应。4 时 40 分许,

6、田正宏跑到隧道口让刘虹给副经理熊俊报告了洞内的情况,同时田正宏给坤泰公司项目负责人杨荣山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四分部副经理熊俊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并向分部经理司建强报告情况,同时安排人员向赤城县 119、120 报警。接到报警随后赶来的赤城县消防队人员利用专业工具将台架横梁切断,从驾驶室救出郝支周、李清林,经赤城县 120 急救中心医生现场确认,2 人已经死亡。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司机郝支周违章驾驶,在未将自卸车车斗完全放到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自卸车车斗撞在隧道内修补台架上,台架横梁将驾驶室砸毁致驾驶室内人员死亡。(二)间接原因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对自卸车进行安全确认的情况下驾车行进,且超速行驶。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车队队长兼安全员对运渣车辆的不安全状态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对车辆超速行驶未予制止。3、安全设施不完善。施工隧道入口无限高栏杆,未设减速带。4、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队伍安全监管不到位。(三)事故性质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由于违章操作,安全规程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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