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川黔线 X25303 次与施工塔吊吊臂发生碰撞一般 C 类事故1.事故概况。2015 年 4 月 29 日 20 时 28 分,X25303 次货物列车(运行至川黔线都拉营至蓬莱间 K405+060 处,速度 38km/h,机车左侧扶手与中铁二十四局侵限的塔吊吊臂发生擦刮后停车。经处理,21 时 21 分在区间开车。2.事故原因(1)中铁二十四局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变更施工主体方案,对大桥建设时采用汽车吊的原计划施工单位擅自更改为塔吊安装。同时,新安装的塔吊吊臂超限、安装后的安全措施缺失,变更后的塔吊设计安装吊臂转动范围侵入限界,电子限位装置在断电情况下失去限位作用,吊臂未
2、安装地锚导致塔吊在当天大风恶劣天气下转动造成侵限是事故的直接原因。(2)中铁二院咨询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改汽车吊为塔吊的方案盲目审批,在对“塔吊安装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审查时,没有发现吊臂可能侵入营业线限界及电子限位器缺电时吊臂处于自由状态存在的安全隐患,安装到位后未对邻近营业线的塔吊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未及时得到消除。施工现场失监失控。(3)贵阳建设指挥部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不力,工程一部专工在 4月 24 日到杨柳冲大桥现场检查对现场已经更改的塔吊方案,视而不见,现场没有提出异议并加以制止并督促纳入邻近营业线 B 类施工管理、制定措施从而进一步加强监控,同时对现场塔吊没有加装可能侵入限界,无限
3、位装置、地锚等安全措施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失去了防止事故发生的又一道防线。(4)建管处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设处在川黔线发生”4.21”中铁三局邻近营业线施工 D9 事故和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邻近营业线施工要求下,对邻近营业线施工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到位、检查指导不到位情况。(5)贵阳工务段、贵阳供电段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意识不强,未能深刻理解、认真贯彻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铁运2012280 号)相关规定,对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特别是对临近既有线施工的塔吊带来的风险及安全防范缺乏了解,在日常检查中安全意识不强,发现隐患督促整改不力。3.事故责任中铁二十四局、中铁
4、二院咨询监理公司、贵阳建设指挥部同等主要责任;追究建管处同等主要责任。追究贵阳工务段、贵阳供电段重要责任。4.事故教训(1)中铁二十四局施工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安全意识淡薄,擅自变更施工方案。中铁二十四局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认识不到位,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不严格,擅自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中使用汽车吊吊装的方法变更为使用塔吊进行吊装,相关变更方案,未按规定报送建设指挥部、铁路局审查批准,只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就组织实施。二是弄虚作假、违规组织施工。施工单位 4 月份递交车站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共 23 份,监控表中配合单位人员签字痕迹基本为一人代签字迹,均核实,4 月份贵阳工务段、贵阳供
5、电段均没有接到施工单位要求配合监管的通知,并未派人参加。三是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施工单位在明知作业施工区域采用电子限位器将塔吊臂控制在与既有线平行 179 度范围内、塔吊吊臂活动半径可能侵限情况下,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会自由旋转(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未针对性采取如增加地锚等防止塔吊吊臂旋转的措施。(2)中铁二院咨询监理公司监理失职。一是违反规定审批。监理单位没有将施工单位上报的变更方案上报审批,而是违反权限签署“同意方案”的审批意见,在方案实施后,没有要求施工单位纳入邻近营业线 B 类施工项目重点监管。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塔吊安装施工专项方案中,平面图存在的无设计人员、审核人员、负责人的
6、签名等问题,未严格把关,在吊臂旋转至铁路一侧侵入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的安全风险没有发现,也没有纠正。二是履职不到位。从 3 月 26 日至 4 月 29 日,现场监理没有对设置在营业线旁的塔吊进行过一次巡视检查,也没有发现邻近营业线塔吊存在的危及行车安全隐患,更没有提醒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现场施工没有通知配合单位人员到场监控的长期行为置若罔闻。三是监理人员技术业务不强。现场监理人员对特种施工设备不熟悉,对塔吊电子限位器工作原理不掌握,不能有效对施工单位行使监督指导职责。(3)贵阳建设指挥部管理不到位。一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管理不严格,对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的行为失管失察。对管内工程项目的动态情况掌握不及时,没有及时将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发生变化的工点及时调整纳入控制风险点进行管理。二是干部作风不实。工程部主管专工在事故发生前 5 天曾经到杨柳冲大桥工地进行过检查,但没有发现邻近营业线塔吊存在的安全隐患, 没有提醒、 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安质部主管专工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没有到过一次涉及邻近营业线施工的杨柳冲大桥进行检查。(4)建设处专业管理不到位。一是对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