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0 月 4 日中午 12 时 25 分许, 谢仙玉驾驶闽 GSK698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 G235 线由尤溪县城关镇往联合镇吉木溪口方向行驶,行至1487km+630m 连续转弯路段时,跨越路中单实线在对向车道内行驶,在对向车道内与张德芳驾驶的闽 G63719 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闽 GSK698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谢仙玉及该车乘员卓昌友、卓晨思 3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副省长、公安厅长田湘利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交警部门迅速采取强力有效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强化国庆期间路面管控
2、,坚决遏制事故高发势头,全力确保安全畅通。三明市委书记林兴禄、市长余红胜立即指示尤溪县妥善处置,同时全市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强节日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明市政府成立了由尤溪县政府和市应急局、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集体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
3、理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人员、车辆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1.事故车辆(1)闽 GSK968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五菱牌,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谢仙玉,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使用性质为私用,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该车核载人员 5 人、实载 3 人(驾乘人员身份信息和关系见附件 2) ,车厢装载零散货物,未超载。无未处理的违法记录。经检测鉴定,闽 GSK698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2)闽 G63719 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解放牌,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尤溪县西滨正茂砂场(该车
4、实际系正茂砂场投资人王正茂和张德芳共有) ,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车核载人员 2 人、实载 1 人,事发时该车为空车,无未处理的违法记录。经检测鉴定,闽 G63719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2.肇事驾驶员情况(1)谢仙玉,女,汉族,1978 年 3 月 29 日出生,户籍住址:尤溪县联合镇联南村南山 4 号,驾驶证档案编号:350420431353,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 年 5 月 12 日,驾驶证核发机关: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事故前驾驶证状况正
5、常, 该驾驶人近三年无交通肇事记录, 系闽 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0mg/100ml。(2)张德芳,男,汉族,1978 年 7 月 21 日出生,户籍住址:尤溪县西滨镇坂兜村大湖 4 号,驾驶证档案编号:350420165352,准驾车型 B2,初次领证日期: 2010 年 05 月 24 日, 驾驶证核发机关: 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前驾驶证状况正常。该驾驶人近三年未发现有超速违法行为,无交通肇事记录,系闽 G63719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未受伤。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0mg/100ml。(二)事故单位情况尤溪县西滨正茂砂
6、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48LRE3T,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正茂。砂场名下有 5 部货车,货车股东是王正茂、张德芳、王正钦、张道周等 4 人。其中事故车辆闽 G63719 号重型自卸货车系投资人王正茂和肇事驾驶人张德芳共有,平时由张德芳经营管理。该砂场未对其名下货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名下货车驾驶员行车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仅口头告诫。(三)事故路段道路和天气情况现场位于尤溪县国道 G235 线 1487km+630m 路段(尤溪县梅仙镇境内) ,道路呈东北往西南走向,东北通往联合镇吉木溪口方向,西南通往城关镇方向,道路西北侧靠山体、东南侧邻河,呈“S”弯线型,水泥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无障碍,路中施划有中心单实线,两侧施划车行道边缘线,西北侧车行道宽 4.4 m、 路肩宽 1.5m, 东南侧车行道宽 4.0 m、 路肩宽 1.1m,路外临水路段设水泥防撞墙,现场路段设限速 60Km/h 禁令标志和 T 型路口指路标志;经测量,该路段视距为 210.9 米;该路段前后 500m 范围内近 5 年来仅发生交通事故 1 起(经了解,该起事故系驾驶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