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沪昆高速关岭段“312”较大道路运输事故2016 年 3 月 12 日 21 时 38 分许,当事人梁栋驾驶鲁 CH066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 C3N55 挂号挂车),从贵州贵阳往云南昆明方向行驶至(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境内)时,追尾前方渝 B636Y6 号马自达轿车,致使轿车又往前碰撞苏 C1J2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 R8D58 挂)尾部,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检察院有
2、关人员组成沪昆高速关岭段“3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 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 、 鲁 CH0666 ( 鲁 C3N55 挂 ) 号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红 色 大 运 牌CGC4250WD4BB,机动车所有人为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保险有效期止于 2016
3、年 3 月 23 日。2、渝 B636Y6 号小型轿车,红色马自达牌 CA7202AT4,机动车所有人蒋红,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保险有效期止于 2017 年 2 月 25日。3、 苏C1J285 (鲁R8D58挂)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蓝色欧曼牌BJ4259SNFKB-XF,机动车所有人为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 2016年 4 月 30 日,保险有效期止于 2016 年 4 月 1 日。经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上述三车安全技术状况合格。(二)当事人基本情况:1、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3
4、05220030568,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北, 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至 2024 年 9月 14 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鲁交运管许可淄字 370305000167 号;有效期至:2018 年 9 月 1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雯娇,但王雯娇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雯娇之父王建新,王建新名义上在公司的身份是安全科负责人,但其实质上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梁栋,鲁 CH0666 (鲁 C3N55 挂)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山东淄博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 A2。3、
5、刘继清,渝 B636Y6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四川省岳池县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 B2。4、彭治国,苏 C1J285(鲁 R8D58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江苏沛县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 A2。(三)事故路段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沪昆高速 1991Km+800m 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贵阳方向,西往昆明方向。沥青,路面完好,路面干燥,视线 300 米左右。(四)事故调查相关情况说明:事故发生后,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3 月下旬向山东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致函,函请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到安顺接受调查,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我局致函转淄
6、博市交通局,淄博市交通局指派临淄区交通局具体负责督促企业到安接受调查。在临淄区交通局的努力下,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答应到安接受调查,但是对于到安接受调查的时间,却一推再推,从 3 月推至 4 月,再推至 5 月。5 月下旬,该公司通过临淄区交通局明确向调查组表示,公司拒不到安顺接受调查。6 月 16 日,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派员赴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对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组出发前,于 6 月 12 日向淄博市安全监管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致函,要求两部门督促企业接受调查,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答复已通知企业不得擅离,随时接受调查) 。6 月 17 日,在淄博市交通局、淄博市临淄区交通局相关负责同志的陪同下,调查组一行到达久安物流公司办公场所,对该公司相关管理资料进行查阅,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雯娇及实际控制人王建新避而不见,经淄博市及临淄区交通局、事故调查组多次电话催告拒不到公司接受调查,为此,事故调查组将询问通知书留置送达在该公司办公场所,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调查组指定地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