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通建高速公路“8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8 月 22 日 5 时 25 分许, 红河州建水县通建高速公路 K20+261M 处,发生一起 10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350 万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8 月 25 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红河州建水县通建高速公路“8.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
2、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事故道路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云 F.50684 号“中联牌 ZLJ5320JQZ25V”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杨春花,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发动机号码:1611C079706,车辆识别代码:L5E5H3D33BA033176,车辆核定载人数为 2 人,注册登记、发证日期为 2011 年 07 月 21 日,检验合格有效期至 2017 年 7 月
3、,该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到期, 商业保险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到期。经检验:云 F.50684 号车制动系不合格。2.云 G.G6328 号“解放牌 CA5030XYK11L3RE31”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吴崇康,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发动机号码:01408564,车辆识别代码:LFNA3KBB4ATA43869, 车辆核定载人数为 6 人, 注册登记、 发证日期为 2010年 11 月 04 日,检验合格有效期为 2016 年 11 月,该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有效期均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经检验:云 GG6328 号车
4、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部件齐全,连接完好,功能有效。(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云 F.50684 号车驾驶人: 吴自克, 男, 准驾车型: B2, 初次领证日期: 2016年 08 月 11 日,有效期始止:2016 年 08 月 11 日至 2022 年 08 月 11 日,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属实习期。 车主杨春花与驾驶人吴自克系继母子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经检验:吴自克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云 G.G6328 号车驾驶人:吴崇康,男,准驾车型:B1E,初次领证日期:2003 年 06 月 20 日,有效期始止:2015 年 06 月 20 日至 2025
5、年 06 月 20日,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经系统查询,吴崇康共有两条违法处理记录,分别为驾驶云 G.G6328 号车2013 年 11 月 25 日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和 2015 年 7 月 9 日因擅自改装机动车被现场处罚。经检验:吴崇康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红河州建水县境内通建高速公路 20 千米加 261 米处。道路系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建水方向,北至通海方向,其中,通海至建水方向道路有效路面宽度 8.25 米, 建水至通海方向道路有效路面宽度 9.6 米。 事故现场中心路段为弯坡, 由北向西南为右转弯下坡,坡度-3%,弯道半径
6、 210 米,行车视距 150 米,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通海至建水方向18 千米处、19 千米加 100 米处,分别设置有 2 个自救匝道,设置有小车限速 100 千米/小时、大车限速 60 千米/小时的限速标志牌(事故路段设计车速 60 千米/小时) ,并设置有多块警示标识、 标牌,事故路段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事故发生时天气晴。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8 月 22 日 4 时 20 分许, 吴崇康驾驶云 G.G6328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南庄镇村民 11 人(其中驾驶室 4 人、货箱 8 人)由建水县南庄镇南庄铺村出发,一同前往昆明进货,4 时 32 分经羊街收费站驶入通建高速公路。4 时 45 分许,从昆明前往蒙自大屯方向的吴自克驾驶云 F.50684 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入通建高速公路由通海驶往建水方向, 5时25分许,行驶至通建高速公路 K20+261M 处,撞击中央隔离防护栏,驶入对向车道(建水至通海方向) 与吴崇康驾驶的云 G.G6328 号车相撞, 造成云 G.G6328号车驾乘人员 10 人死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