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国道建阳回龙澄埠村路段“8.2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8 月 21 日 7 时 30 分,南平市建阳区回龙乡澄埠村 205 国道1983km+192m 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94.42 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有关规定,2021 年 9 月 29 日,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为组长、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交运局、区总工会、回龙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回龙乡澄埠村路段“821”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8 月 20 日, 南平市众鑫物流有限公司派发车辆闽 H93699 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输零担货物由南平市延平区发往浙江省杭州市,并安排该公司驾驶员卢发来和包文祥承担此次运输任务。8 月 20 日 23 时许,闽 H93699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杭州返回延平区,当时驾驶员为包文祥,21 日凌晨 4 时许,在浙江衢州加油后
3、,由卢发来驾驶,约 6 时许抵达浦城县,期间进行卸货,约 7 时许,从浦城出发前往延平,在途经国道 205 线 1983km+192m路段(回龙乡澄埠村路段) ,此时约 7 时 25 分许,碰撞前方同向由叶冬梅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叶冬梅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建阳区公安局 110 指挥室接到闽 H93699 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卢发来报警,称在国道 205 线建阳区回龙乡路段其本人驾车与一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110 指挥室立即指令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闽 H93699
4、 重型仓栅式货车和一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在国道 205线 1983km+192m 路段(回龙乡澄埠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医护人员证实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叶冬梅已死亡,货车上人员未受伤。事故中队民警获悉后即向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反馈情况。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于 9 月 9 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第350784120210000073 号) 。现场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及时,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无疫情发生。(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建阳区政府对事故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认真协调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一是要求切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
5、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二是建阳区政府组织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和回龙乡人民政府等单位,成立回龙乡澄埠村路段“821”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三是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积极开展善后调解赔付工作。目前该案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对卢发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相关民事赔偿死者家属表示将走司法程序处理,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二、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闽 H93699 重型仓栅式货车闽H93699重型仓栅式货车, 品牌型号: 解放牌CA5310CCYP25K2L7T4E5A80,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南平市众鑫物
6、流有限公司,车架号:LFNFVXRX8MAD06962, 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135070000029144,保险终止日期至 2022年 3 月 18 日,检验合格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无号牌二轮电动车, 二轮电动车所有人: 叶冬梅, 车架号: LK4C15BC5H10013。(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1.卢发来,男,身份证号:350702199804197817,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姜口期望南庄 4 号, 驾驶证号: 350702199804197817,准驾车型 B2D,系闽 H93699 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无伤害。卢发来经考试合格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350702199804197817,类别为道路普货运输驾驶员。根据闽行健司鉴所 【2021】 痕 (速度) 鉴字第 40242 号鉴定意见, 闽 H93699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69Km/h, 根据闽行健司鉴所【2021】痕(安全状态)鉴字第 40291 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