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青高速烟台海阳段 8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2015 年 8 月 14 日 13 时 50 分,在威青高速公路(烟台海阳段)139KM+112M 处发生一起 5 人死亡、9 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570 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8 月 14 日 13 时 50 分许,驾驶人匡东驾驶鲁 AA3693 号“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威青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 139KM+112M 处时,驶入路右侧排水沟与公路指示牌立柱相撞后车辆发生侧翻, 造成 2 人当场死亡、3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9 人受伤。二、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鲁 AA3693 号客车驾驶员匡东
2、驾驶机动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辆向右偏离驶入路外排水沟,与公路指示牌立柱相撞后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人员伤亡。(二)间接原因山东舜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驾驶员日常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少针对性,致使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驾驶人匡东在近三年内有 6 次交通违法记录, 公司没有对匡东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处理。(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综合各方面调查取证材料,分析认为此次事故是一起单方肇事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匡东,鲁 AA3693 号“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有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已于 8 月 28 日被检察机关批捕。(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山东舜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少针对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济南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山东舜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