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讲解了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规定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或谎报、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等情况。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且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发现或未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涉及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该办法旨在通过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高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排除,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