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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2017·1·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1926 上传时间:2022-12-2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3.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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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和县“20171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 月 28 日 21 时 10 分许,一辆皖 KOY527 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 X013 县道(太利路)自西向东行驶至22KM+100M(太和县兴业路交叉口)时,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皖 KX5840 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 3人当场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和太和县人民政府等组成的太和县“20171

2、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当事人、事故车辆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一)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1.张金水,男,汉族,持 C1 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 年 9 月 6 日,有效期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9 月 6 日,经网上查询累积记分 0 分。事故发生时驾驶皖KOY527 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3、。2017 年 1 月 30 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皖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 0306 号),张金水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7.2mg/100ml。2.杨继锋,男,汉族,持 B2 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 年 12 月 11 日,有效期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5年 12 月 11 日,经网上查询累积记分 0 分。事故发生时驾驶皖 KX5840 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2017 年 1 月 30 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皖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 030

4、7 号),杨继锋心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75.7mg/100ml。3.耿秀萍(杨继锋妻子),女,汉族,事发时乘座 KX5840 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4.杨磊(杨继锋儿子),男,汉族,事发时乘座 KX5840 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皖 KOY527 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王娟,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0 年 8 月 4 日,检验有效期止:2017 年 8 月 31 日,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强险单号:MX1200403602016008602,无第三者险,保险期间:自 20

5、16 年 8 月 27 日零时起至 2017年 8 月 26 日 24 时止,经网上查询,机动车状态正常。2017 年 1 月 11 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皖KOY527 小型轿车与皖 KX5840 普通两轮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事发时小型轿车行驶速度及事发时摩托车驾乘关系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中心 2017 交鉴字第 0111号):事发时皖 KOY527 小型轿车左前部与皖 KX5840 普通两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形成的痕迹特征符合;事发时皖KOY527 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 93-94km/h;事发时杨继锋驾驶皖 KX5840 普通两轮摩托车,杨磊、耿秀萍乘座 KX58

6、40 普通两轮摩托车形成的痕迹特征符合。皖 KX5840 普通两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杨继锋,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0 年 2 月 4 日,检验有效期止:2012 年 2 月 29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1 年 1 月 30日,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无保险。2017 年 1 月 11 日,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皖KX5840 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摩托车行车速度及皖 KOY527 小型轿车机动车性能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中心2017交鉴字第 0134 号):事发时皖 KX5840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速度无法计算;不能认定 KOY527 小型轿车机动车安全性能不合格;皖 KOY527 小型轿车变速箱 3档存在故障。(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路段位于太和县 X013 县道 22KM+100M(太和县兴业路交叉口)处,东往关集镇,西往太和县城区,道路全宽 9 米,与兴业路交叉处宽 15 米,道路中心施划有黄色单虚线,双向两条机动车道,各宽 4.5 米,沥青路面,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夜间无灯光照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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