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江北产业集中区“10.25”建筑施工区域内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10 月 25 日 10 时 10 分许,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在建施工道路(江北规划八路黄马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系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无证车辆)与一辆两轮电动车迎面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上 2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总工会、集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市政府“10.25”事故调
2、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公路工程专业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以及人员死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1.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10 月 25 日上午,郝志强驾驶皖 F05342 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在建道路江北规划八路由东往西行驶,约 10时 10 分许,当车行驶至江北规划八路 K2+890m
3、 处(黄马村路段道路北侧),与正前方孙敏驾驶的由西往东行驶的两轮电动车(黄马村路段道路北侧)迎面碰撞,导致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集中区管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集中区主要负责人及时召开了由集中区规划建设部、鸠江区沈巷镇党委和政府、鸠江交警大队及事故发生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参加的紧急会议,布置事故处置事宜,成立了“10.25”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明确任务和要求。(二)事故车辆情况1.皖 F05342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原为石开保,使用性质为货运,原检验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4、 31 日,原保险终止日期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原发动机号 00251723,原车架号 LJIIRNFC650805139,现发动机号 W061587,现车架号LZZACMB27C012958,现无行驶证,车辆无年检、无保险。皖F05342 号重型自卸货车系郝志强于 2014 年 3、4 月份在萧县郭庄集高速公路出口处一名叫郭赞当地人手中以 8 万元价格购买,没有任何手续,只是口头协议,半年多后发现此车车牌号与车型不符合。该车辆系道路施工场地内部货物运输车辆。经鉴定,皖 F05342 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车速为 69-72 公里/小时,该施工路段无限速标志,车辆制动减速度不合格。
5、2.无号牌“麦德发”牌两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为孙习友,于 2013 年 购 买,车 辆 驾 驶 人 为 孙 敏,驱 动 电 机 号HXZW48V800W13013410,车驾号 114021301148004,车身颜色为红色。经鉴定,无号牌“麦德发”牌两轮电动车,事发时车速因计算条件不足,无法确定。(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郝志强,皖 F05342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系悬挂其他车 辆 号 牌 无 证 车 辆),男,25 岁,身 份 证 号342222*6038,宿州市萧县王寨镇郝楼行政村郝楼自然村人,准驾车型为 B2,驾龄 4 年,驾档编号 341301603369,发证机关为安徽省宿州
6、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经鉴定,郝志强无酒后驾驶行为,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正常。2.孙敏,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女,17 岁,汉族,身份证号342626*082X,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村委会车站自然村人。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开发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为法人国有独资公司,于 2010 年 8 月成立,隶属于集中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陶侃,注册资本 26 亿元。2.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东交公司)为项目施工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成立于 1996 年 12 月 30 日,法定代表人雷杨奎,注册资本 5 亿元整。2014 年 7 月 18 日与江北开发公司签订“集中区市政道路江北规划八路、江北大道(K2+40mK4+560m)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芜湖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东交公司)为武汉东交公司全资子公司,具体负责江北规划八路工程项目建设,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法定代表人杨遥程,实际控制人恽元红,注册资本 100 万元整。3.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