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与日常生活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 年至 1998 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 3430亿元增至 6000 亿元,平均每年递增 12。2003 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 12000 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 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2003 年 4 月 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
2、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 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
3、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 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 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 107 篇、专项法律法规 683 篇、相关法律法规 50 篇;文革前(1966 年 5 月前)7 篇、改革开放前(1978 年 12 月前)1 篇、改革开放后(1978 年 12 月后)832 篇。国务院于 1979 年 8 月 28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 年 11 月 19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4、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5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 3 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
5、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
6、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 1998 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 年 9 月1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