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都县“2019.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2 月 5 日 14 时 16 分许,在 323 国道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下潭村路段,发生一起 3 人死亡、2 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于都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
2、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1.张某清,男,汉族,准驾车型:C1D,经核查该驾驶人档案资料齐全,申领过程均符合法定程序,在考试过程中无作弊和违规情况。用张某清驾驶证号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未查询到该驾驶证近三年所涉及的交通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记录。经调查,2017 年 11 月份至 2019 年 2 月 5 日,张某清一个人在于都县梓山镇境内承包苏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蔬菜大棚 20 个计 75 亩,雇用梓山当地农民种蔬菜,一直在蔬菜大棚基地住,没有办理居住证。其家人在山东省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周家村居住。2.蔡某,男,住于都县贡
3、江镇,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行人。3.王某英,女,住于都县贡江镇,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行人。4.蔡某杰,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人。5.潘某园,女,住江西省宜春市钽铌矿。伤势情况:脊柱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闭合性颅脑损伤重伤,在于都县人民医院治疗。6.蔡某言,女,住于都县梓山镇。伤势情况:肺挫伤,出血,右侧股骨骨折,在赣州新人民医院治疗,行人。(二)事故车辆情况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鲁 GD6E82 号小型普通客车(起亚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张某清;车身颜色:白色;出厂日期:2013 年 05月 07 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 年 06 月 27 日;登
4、记地:济南车管所,车牌号为鲁 ARL915,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转入维坊市车管所,车牌号变更为鲁 GD6E82。检验有效期至 2019 年 06 月 30 日;车辆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人数:5 人,实载 2 人。经检查该车辆未进行过改型、改造。该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50 万元,有效期自 2018 年 06 月 12 日至 2019 年 06 月12 日。经山东省维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查,在该车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未发现有违规行为。2018 年 7 月中旬,该车由张某清从山东省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周家村开到于都县梓山镇境内承包苏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蔬菜大棚
5、基地,后至案发时,一直在赣州由张某清个人使用。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车共有 5 次交通违法记录,均未处理(均是电子警察抓拍)。(三)事发道路基本情况1.天气情况:案发时现场所在地为晴天,视线良好,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2.事故路段道路基本情况:事故地点位于 323 国道 64KM+380M(于都县梓山镇下潭村)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会昌县方向,西往于都县县城方向,沥青路面,直路、坡道,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漆画单黄实线,两侧单白实线,路面完好,干燥,行车道全宽 945cm,两侧各有路肩宽 135cm,事故路段限速每小时 40 公里,视线良好。3.323 国道 64KM+3
6、80M(于都县梓山镇下潭村)路段,属二级公路,2013 年完成沥青路面改造。现属于于都县公路分局长征道班管养路段,养护正常,路面无破损情况。4.事发现场外围墙是于都县梓山镇政府因环境整治的需要于 2018 年 8 月兴建,围墙长 100.4 米、高 1.4 米,离公路边线 2.2 米;公路与围墙之间有水沟,围墙在水沟边建起,水沟长 117.75 米、宽 0.8 米、深 0.38 米。(四)检验鉴定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1.驾驶人张某清酒精、毒物检验鉴定情况:由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张某清无酒、吸毒后驾车行为。2.车辆检验鉴定情况:经赣州俊琪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对鲁 GD6E82号小型普通客车检验鉴定,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技术要求。3.由赣州俊琪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速为 38.2公里每小时至 41.4 公里每小时。4.死亡人员死亡原因鉴定情况:由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书推断蔡某、蔡某杰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