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东方通联物流有限公司“5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5 月 6 日 17 时许,位于大兴区天宫院街道辖区的金泰物流园内,北京东方通联物流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进行钢材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经认定,此次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和天宫院街道办事处组成的56事故调查,并依法邀请区监察委参加。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
2、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钢材所有方:北京住总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59239948F,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注册在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 7 号,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志。经营范围:仓储保管;配送服务;货物装卸;销售钢材等。2.场地出租方:北京金泰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3、代码:911101155658264169,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公路立交桥南甲 64 号,注册资本 6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士伟。经营范围:仓储服务、国际货运代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等。3.钢材管理及装卸方:北京东方通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06870103,成立于 2006 年 6 月,注册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政府西侧 200 米,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郭世岭。经营范围:货运代理、仓储保管、配送服务、货物装卸等。(二)合同关系情况2016 年 7 月住总物流公司与金泰
4、港公司签订了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租用了金泰港公司 196 亩仓储场地、龙门吊、铁路专线、办公用地等,租期 5 年。后住总物流公司将仓储场地分为 14 个货区,用于存放钢材。事发位置为 10 号货区。2018 年 1 月,住总物流公司与东方通联公司签订了仓储加工承包协议书,将仓储保管、加工和物资装卸业务发包给了东方通联公司,由东方通联公司负责组织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包括钢材的装卸和吊装工作。(三)钢材吊装作业情况2018 年 5 月 6 日 14 时许,根据工作调度,龙门吊司机张永杰和装卸工刘连旺、刘德可三人一组,使用 10 号龙门,将火车运输来的钢筋调运至钢材堆放区。16 时许,运输钢筋的货车
5、到场,上述三人到装卸位置,开始使用 10 号龙门吊向货车内吊装钢筋捆。其中张永杰负责操作龙门吊,刘连旺和刘德可分别站在钢筋跺上偏东侧和偏西侧负责挂钩。二、事发经过及救援情况2018 年 5 月 6 日 17 时许,刘连旺、刘德可配合龙门吊进行吊装挂钩作业过程中,刘连旺(男,50 岁,山东人)在钢筋跺上行走时,脚下一捆钢筋突然发生滑落,导致其随之跌落,被滑落下来的钢筋捆砸压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自行施救,并拨打了999求救,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刘连旺死亡。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委托具有资质的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5 月 8 日至 5 月 3
6、1 日),进行了事故技术分析鉴定。(一)事故的直接原因钢筋跺码放散乱根据调查情况及技术鉴定意见得出,事发钢筋躲码放散乱,且无防倾落措施,工人在钢筋跺上行走过程中,钢筋捆受外力作用,静止临界点被破坏,发生滑落后砸压工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东方通联公司在进行钢材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问题。2、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东方通联公司未根据相关安全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钢材码放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钢材堆放散乱。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东方通联公司未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考核方式流于形式,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不能正确检验工人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货物码放散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