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4.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4 月 24 日 20 时 30 分许,在朝阳区酒仙桥恒通商务区 B21 号楼处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5 万元(含赔付死者家属 68 万元)。接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公安朝阳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区安监局、公安朝阳分局、区总工会、区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的基本情况
2、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 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国,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金: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专业承包;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其制品)、装饰材料等。该公司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恒通商务园中央大厦屋面维修改造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恒通商务园中央大厦。工程发包单位为北京英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17 年 11 月,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
3、范围为中央大厦屋面保护层、防水层拆除及新作防水层。二、事故经过2018 年 4 月 24 日下午,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恒通商务区中央大厦(B21 号楼)楼顶做防水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工人利用汽车吊从楼顶向下吊运建筑废料。敬克亚在楼顶指挥汽车吊,敬正彪(男,66 岁,四川人)在货车内负责摘钩和卸料工作,胡振保负责操作汽车吊。21 时许,在向下吊运建筑废料过程中,建筑废料掉落砸中敬正彪,后经 120 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敬正彪已死亡。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京盛唐司鉴所2018病鉴字第 362 号)鉴定意见为:“敬正彪符合钝性物体砸压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三、事故的原
4、因和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1.汽车吊司机胡振保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租用的汽车吊为胡振保所有,按台班计费。胡振保持有流动式起重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该项目施工期间,曾 4 次来到现场协助吊运建筑废料装车。胡振保未严格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 30.1.7.2 第(8)项: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中:吊物下方有人;零碎物无容器。而是在吊物下方有人且吊运的建筑废料(零散水泥板)时未使用容器(料斗)的情况下进行吊运作业,属于违章作业。2.敬正彪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敬正彪未按照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吊装作业交底中第五条
5、汽车吊使用注意事项第 14 项:“在起吊和落吊的过程中,吊件下方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过”的要求,而是在吊件下方准备进行摘钩和卸料工作,属于违章作业。(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峰,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吊装作业交底的相关要求不到位,致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6、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汽车吊司机胡振保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胡振保立案侦查。(二)敬正彪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敬正彪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三)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峰,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刘学峰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吊装作业交底的相关要求不到位,致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