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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0.10.xls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36822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XLSX 页数:51 大小:119.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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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依据名称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违法行为依据处罚依据C3600100A010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单处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一般12个月6个月C36001

2、00A020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12个月6个月C3600100A030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一般12个月6个月C3600100A040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24个月12个月C3600100A050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3、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24个月12个月C3600100A060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严重36个月C3600200A010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4、产法第九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12个月6个月C3600200A020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24个月12个月C3600200A030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24个月12个月C3600200A040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36个月C3600300A010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金属非

5、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严重24个月12个月C3600300A020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严重24个月12个月C3600300A030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严重24个月12个月C3600400A010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6、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严重12个月6个月C3600400A020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严重24个月12个月C3600400A030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严重24个月12个月C3600400A040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严重36个月C3601400A000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法律法规,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法律法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24个月12个月C3601800A010对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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