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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高新区碧桂园紫宸小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7·17”一般淹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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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随州高新区碧桂园紫宸小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717”一般淹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7 月 17 日 16 时 20 分左右,一名 6 岁左右女童在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碧桂园紫宸小区内游泳池游泳时发生淹溺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62 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刘耘禾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调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随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随州高新区碧桂园紫宸小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717”一般淹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检察院、市

2、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随州高新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7 日,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孙爱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21300MA4E50QC8K,经营场所:随州高新区熊家村紫宸碧桂园,经营范

3、围:游泳、体育用品销售、室外游泳场馆管理服务。2020 年 8 月 7 日,经该俱乐部申请,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核发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2020001,有效期 5 年。该俱乐部有 2 名股东,孙爱芹和刘洋,游泳俱乐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刘洋负责。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7 月 17 日中午 1 时许,自然人吴斌、周婷夫妇带小孩吴宇轩(7 岁)和其外甥女鲁晨菲(5 岁)到随州市高新区碧桂园紫宸爱鲸鱼游泳俱乐部体验游泳运动。4 人到达俱乐部后由于正在下雨,于是几人等雨停后再下水游玩。大约 15 时左右雨停后,吴斌和

4、周婷给两名儿童佩戴好泳帽和游泳圈后就让孩子下水游泳。2 名儿童玩了一会后,吴斌、周婷二人前往旁边的售楼部看房子。大约 16 时 20 分左右,泳池中一个小男孩喊道有人溺水了,在场的安全员王建哲(18 岁,无救生员资质)立马跳入水中将鲁晨菲抱起,教练员周迎奥(无社会体育指导员资质)在岸上接过鲁晨菲,将其平躺放在地上进行心肺复苏,并让旁边人员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二)应急救援情况(二)应急救援情况在等待 120 救护人员到来的过程中,教练员周迎奥对溺水儿童进行了心肺复苏措施,安全员王建哲采取了“海姆立克急救法”进行抢救,1630 左右,120 救护人员到达后将溺水人员送往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

5、经医生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三)善后处理情况(三)善后处理情况经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赔付工作已完成,未发生负面舆情,当地社会大局稳定。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鲁晨菲未掌握游泳技能,下水游玩误入深水区溺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管理原因(二)管理原因随州高新区碧桂园紫宸小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在未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的情况下,违规组织随州高新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营业,现场教练员和安全人员脱岗,未认真履行安全巡视的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随州高新区碧桂园紫宸小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717”一般淹溺事

6、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刘洋,男,随州高新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股东、现场负责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第二十四条条之规定,在未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的情况下,违规组织随州高新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营业,且未严格按照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巡检要求落实整改,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交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孙爱芹,女,随州高新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游泳馆现场无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的情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交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随州高新区爱鲸鱼游泳俱乐部(个体工商户),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违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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