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县级
2、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第九条 根据降
3、雨强度、降雨总量、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一)蓝色预警(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二)黄色预警(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三)橙色预警(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四)红色预警(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应按照下列规定传播暴雨预警信息:(一)各级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应与气象台建立
4、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暴雨预警信息;(二)各级电视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滚动字幕方式在各频道播出,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三次,直到暴雨预警解除;对于红色(级)或者橙色(级)暴雨预警信息,还应以图文或应急直播方式插播;(三)各级电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应急广播直播方式在各频道节目中插播暴雨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报不少于三次,直至暴雨预警结束;(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网页浮动信息框或主页标题新闻方式滚动更新发布,直至暴雨预警结束;(五)市移动、联通、电信部门
5、,应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在气象台发布级以上暴雨预警信息时,向在网手机用户群发预警短信息。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剧场、影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村(居)民委员会应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
6、防御指挥部应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上一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检查储备药品。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所管辖区内的道路、桥梁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