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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选16篇).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86597 上传时间:2023-08-10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36.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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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编整理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6 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篇一、总则(一)为规范公司新录用、转岗、复岗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种类事故及职业危害,保证员工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细则实用于公司内各单位;与公司内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人员;进入公司实习和委托公司进行生产培训的人员。(三)生产管理部对各各厂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四)生产设备科对各生产车间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二、安全教育培训(一)新入厂职工、公司内跨车间调动职工、到公司学习、培训

2、人员应重新进行入厂“四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本单位内调动、转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三、四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1、一级安全教育。由生产管理部组织实施,教育内容是:(1)公司简介及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职工安全卫生法律、法规;(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企业的劳动纪律以及相关规定;(4)生产特点及危险源点分布(5)典型事故安全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2、二级安全教育。由生产设备科组织实施,教育内容是:(1)厂简介、生产特点及危险源点分布(2)通用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器安全知识、

3、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3)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企业的劳动纪律以及相关规定;(4)本厂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介绍;(5)典型事故安全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3、三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工作由车间分管安全的副主任安全员组织实施,教育的内容是:(1)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2)本车间的主要危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4)典型事故安全及事故处理措施;(5)自救、互救的相关知识。4、四级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教育的内容是:(1)班组、岗

4、位的安全生产概括,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应知、应会的内容;(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使用和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的保障及使用方法;(5)典型事故案例教育(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殊操作证方可上岗。(三)危险化学品岗位作业人员必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四)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生产管理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进行专门的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5、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 篇1.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2.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 2 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 2 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

6、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工种。5.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各科队必须提前 1 个月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由安全科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6.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 50100 元的罚款。7.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公司的处罚,一律由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负责人罚款 500 元/人次。8.由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培、复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检查考核。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 50200 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 篇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2、总局 3 号令(2006 年)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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