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隐患治理及报告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确保装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事故隐患共分为 A、B、C 三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 A
2、、B、C 级事故隐患分别是:A 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B 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1-9 人或重伤 3 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C 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 3 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 50 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的解决难易对应的 A、B、C 级事故隐患分别是:A 级:是指难度大,本公司解决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 级:是指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需由公
3、司解决的隐患。C 级:是指部门之间协调可以解决的隐患。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及以上(A、B 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 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A、B、C 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治理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
4、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第六条甲醇生产准备部每月 20 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每月 22 日前将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及以前安全隐患处理进度以汇总单形式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每月 25 日前将 A、B级隐患上报煤化公司。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序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第八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
5、主要内容:1、治理期限和目标;2、治理措施;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人员保障;4、应急救援预案。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在10 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全监察部。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第十条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噪音消除、减震等设施。第十一条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第十二条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监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
6、器材、回收装置。第十三条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第十四条需现场制作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第十五条运输交通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如信号标志、交通道路、车辆管理等。第十六条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存储管理等。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十八条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十九条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第二十条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第二十一条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审批程序,如气体置换、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第二十二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第二十三条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第二十四条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理第二十五条对所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