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施工现场施工的所有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职责权限。一、项目经理对所属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2、全面负责。二、各分包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三、项目部书记负责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五条项目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项目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项目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项目经理部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隐患
3、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 A、B、C 三级。A 级:难度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 级:难度较大,项目部(工段)解决不了,须经公司解决的隐患。C 级:由项目部(工段)和生产班组可以解决的隐患。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一、各分包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 C 级隐患呈报项目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人员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公司,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项目部不支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项目经理全
4、面负责;分管付经理、经营科长、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四、各分包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