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
2、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
3、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7.不按规定
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三、行政追究的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级(6)撤职调离岗位(7)开除留用(8)除名(
5、9)追究刑事责任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各有关部门、施工队(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项目部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项目部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建七公司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6、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有部门和人员。第三条项目部本着“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产品、活动或过程的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项目部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一)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二)公司是项目部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项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四)一贯遵守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项目部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