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舒城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2018.06.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6 月 10 日 7 时 50 分左右,杭埠镇境内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的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杭埠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舒城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2018.6.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察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2、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综合认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和事故单位概况(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舒城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彩钢瓦翻修工程,屋顶面积 300 平米,工程预算人工费 3600 元,材料费 8000 元。2018 年 6 月初,舒城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传月将此翻修工程交给崔旭朝,崔旭朝则找到杨金城,由杨金城负责找人具体实施。工程报酬等均为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二)事故单位概况(二)事故单位概况舒城
3、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杭埠镇姜湾村,法定代表人:倪友萍。2014 年 9 月 16 日公司成立,注册资本 100万元,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94028996E(1-1)。经济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水煮类);农副产品收购。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8 年 6 月 10 日上午 7 时 20 分左右,杨金城带其父亲邰克江与汪龙庆到舒城县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翻修屋顶彩钢瓦,屋顶距地面大概 8 米,杨金城揭开两块瓦正准备将安全绳拴在桁条上,汪龙庆踩彩钢夹心瓦时踩空,坠落到地面的料水沉淀池。现场人员王金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救
4、,同时报警、拨打120 急救电话,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王传月报告。大约 10 分钟后 120 赶到现场,但经 120 抢救,已无生命特征,当场宣布死亡。110 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安排杭埠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将信息报送至市政府,市政府责令安监部门开展调查。县安监局、杭埠镇人民政府接到信息后赶赴现场,指挥善后处理工作。此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0 万元。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调查组通过对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详细勘察、询问,结合查阅有关资料,现将“6.10”事故原因及性质分析如下:(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汪龙庆在屋顶维修过程中未佩戴安全绳,因彩钢瓦锈蚀老化,致
5、其从屋顶坠落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舒城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崔旭朝组织施工;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1.1.汪龙庆,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不强,在登高作业过程中未汪龙庆,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不强,在登高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采取有效的安全
6、防护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1.王传月,作为舒城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得知事故情况后,因对生产安全事故报送要求不了解,未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属于漏报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处罚。2.舒城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崔旭朝,在施工过程中,对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 20万元的罚款处罚。3.3.杭埠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杭埠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检查不深入,不彻底,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检查不深入,不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