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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温州市国丰石子加工有限公司“12·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3278 上传时间:2023-12-1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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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桥头镇温州市国丰石子加工有限公司“12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12 月 8 日,温州市国丰石子加工有限公司在永嘉县桥头镇白垟村白垟垃圾中转站西边的加工场地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县政府委托,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察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了桥头镇温州市国丰石子加工公司“12.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

2、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认定,桥头镇温州市国丰石子加工有限公司“128”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死者违章操作、事故单位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1、温州市国丰石子加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3、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温州市国丰石子加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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