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霍邱县石店镇水晶宫村“2021.4.10”一般农民自建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4 月 10 日 8 时左右,霍邱县石店镇水晶宫村发生一起农民自建房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授权县应急局牵头,组织成立了由县纪委监委、总工会、公安局、住建局和石店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现场勘验和综合分析,事故基本情况已经查清,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一)农民自建房基本情况:(一)农民自建房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农民自建房为石店镇水晶宫村储庙组李*平(男,务农,霍邱县石店镇水晶
2、宫村储*组人,身份证号:34242319*092)李*春(男,务农,霍邱县石店镇水晶宫村储*组人,身份证号:34242319*090)连体建设的原址翻建自住房屋,两人为父子关系,分为两户,建成后东侧为李*平所有、西侧为李*春所有。东、西侧房屋房型均为座北朝南一层两间,主体结构为全框架式。每间宽度分别为 3.5 米,4 间共 14 米,纵深约 13米,建成高度约 7 米;两侧房屋建筑面积均约 91,共 182(总造价概算约为 25.48 万元),使用土地为农村集体宅基地。事故发生时,房屋建设主体工程在建,其中 3 间墙体已建约 3.5米,另外一间尚未开工。(二)施工组织情况:(二)施工组织情况:
3、2021 年 2 月,李*平、李*春打算在水晶宫村储庙组老宅基地处拆老房建新房,由李*平负责两户连体同时建设,李*平分别联系了熟人胡*辉及同村村民李*杰,请胡*辉帮忙联系人员建设自建房,由李*杰驾驶挖掘机对房屋地基进行平整。胡*辉联系胡*雨、戚*根、张*霞、胡*龙、张*全等共 6 人临时口头约定一同前去李*平处建房。胡*辉等 6 人均系亲戚,平时均以务农或在附近村庄务工为生,此次从事农民自建房工作为村民之间利用闲时所进行的劳务互助,相互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或者劳动雇佣关系,约定待建房完毕后,由李*平按照每人每天 180 元、160 元、150 元不等结算现金补偿。张*杰与房主李*平为同村村民,口
4、头约定按挖掘机工作成本价,每小时约 150 元给予误工费,截至事发共支付 2680 元。施工人员均未经过相关建筑安全教育培训,无相关建筑资质,建设项目无施工图纸。(三)农民自建房许可情况:(三)农民自建房许可情况:按照石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202112 号)规定,2021 年 3 月 2 日,李*平、李*春分别向水晶宫村递交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随后水晶宫村将申报材料上报石店镇政府进行报批,当日两户同时开工建设。2021 年 3 月 16 日,由石店镇政府组织镇直农经站、规划建设中心所、国土所及水晶宫村等有关人员到李*平、李*春申请建房现场进行勘验审查。农村
5、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显示,户主李*平、李*春申请建房性质均为原址翻建,批准建房面积均为 91。4月 15 日,水晶宫村宅基地协管员付*强分别绘制了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镇农经站、规划建设中心所、国土所负责人分别在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由石店镇人民政府时任分管负责人签名视为同意。(四)事故车辆等其他情况:(四)事故车辆等其他情况:事故车辆为大宇牌 75 型号挖掘机,2019 年由张*杰(男,务农,霍邱县石店镇水晶宫村草*组居民,身份证号:342423197*091)个人出资购买,无驾驶挖掘机相关资质证书,购买后跟人自学一个多月开始自行接活。2021 年 4 月初,李*平电话联系张*杰
6、用挖掘机平整自建房地基。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以及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4 月 10 日 5 时许,张*杰到达建房地点,驾驶挖掘机在拟建最西边房间处铲土找平地基。6时许,胡*辉带领胡*雨、戚*根、张*霞、胡*龙、张*全共 6 人到达现场开始施工。8 时左右,戚*根在距离挖掘机约 4 米西边第二个房间处砌墙,胡*龙用推车拉砖,另外 4 人在东边两个房间砌墙。此时张*杰需要调转挖掘机方向,在控制挖机吊臂往东转动时,碰到戚*根和胡*龙正在施工的房间墙面离地约 2.5 米处,导致墙面整片倒塌,压倒正在砌墙的戚*根和运砖的胡*龙。事故现场图(二)应急救援情况:(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张*杰立刻关闭挖掘机并下车与胡*辉等作业人员搬开倒塌的墙砖进行抢救,周边邻居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墙砖清理完毕后,发现戚*根已经没有意识,胡*龙喊疼,9 时左右,120 急救车到达现场,经急救医生现场认定戚*根已无生命体征,后将胡*龙拉至霍邱一院进行救治。救治期间胡*龙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三)善后工作情况:(三)善后工作情况: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