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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源街道坑西村防洪堤工程“2·6”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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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松源街道坑西村防洪堤工程“26”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2 月 6 日 10 时 50 分许,庆元县松源街道坑西村防洪堤工程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死者:周其法,男,61 岁,石匠,庆元县江根乡衫坑村人,身份证号码:332525*751X。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有关领导及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26”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要求,县安监局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水利局、松源

2、街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经过调查和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概况(一(一)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松源街道坑西村防洪堤工程位于庆元县松源街道坑西村小溪,防洪堤长 230 米,高 3 米,工程造价 15 万元,是切块资金补助项目,建设单位是庆元县松源街道坑西村村民委员会。整个工程分为三段,两段在西源路 206 号房门前小桥上游,另一段在小桥下游。2015 年 1 月 16 日,丽水易和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承建,项目经理吴文龙,安全员兰松玲,工程于 2015 年 1 月下旬开工建设。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二)施工单位概

3、况:(二)施工单位概况:丽水易和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年 5 月 19 日,营业执照注册号 331126000009701(2/6),法定代表人吴显明,注册资金 700 万元,房屋建筑土建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施工企业。二、事故经过2015 年 2 月 6 日上午,周其法等石匠在小桥下游 37 米至 42米河边砌河堤。周华冬驾驶型号为 SANY75C 的挖掘机在小桥下游约 20 米河道上作业,挖掘机距石匠作业区约 20 米,距西侧在建河堤 0.6 米,距东侧老河堤 0.8 米。挖掘机周边无其他作业人员,也没有人员指挥挖掘机作业。10 点 50 分许,周华冬驾驶挖掘机填方作业,正常驾驶回转体向

4、西转时,突然听到有人叫喊,立即将回转体回转,爬出驾驶室后,发现周其法受伤,工友及村民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把他抬到坑西公路上,由 120 急救车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周其法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松源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善后工作圆满解决。公安部门经过侦查,挖掘机驾驶员周华冬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周其法未注意挖掘机尾部“保持距离,靠近危险”标识,未告知挖掘机操作人员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1、项目经理吴文龙、安全员兰松玲未对施工现场组织有效的安全管理。2、

5、丽水易和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显明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周其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丽水易和建设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够,未对周其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松源街道办事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够到位,对辖区内施工建设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5、县水利局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够到位,对水利建设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四、事故性质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一(一)工人周其法工人周其法,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淡薄,盲目靠近危险区域盲目靠近危险区域,对对危害后果严重估计不足危害后果严重估计不足,对这起事故负有

6、直接责任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周其法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二(二)项目经理吴文龙项目经理吴文龙、安全员兰松玲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员兰松玲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企业内部做严肃处理建议企业内部做严肃处理,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议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三)丽水易和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显明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够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庆元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四)丽水易和建设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庆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五(五)松源街道办事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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