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湖街道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12.19”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2 月 19 日 15 时 20 分许,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平湖市华侨饭店装饰部分工程现场进行二次结构浇筑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45 万余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建设局、当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市应急管理局顾建良同志任组长。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2、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安全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DAE4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军,注册资本:1000 万元,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花路 99 号长平商务大厦 2419,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等。林*才,男,户籍住址:广东省汕
3、头市潮阳区,现暂住:平湖市华侨饭店装饰部分工程工地宿舍,经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军授权,全面负责平湖市华侨饭店装饰部分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二)伤亡人员情况(二)伤亡人员情况陈*良,男,户籍住址:重庆市大足区,系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泥水工,在事故中因颅脑外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蒋*明,男,户籍住址:重庆市大足区,现暂住:嘉兴市南湖区,系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泥水工,在事故中造成脑震荡、右侧眼眶、上颌窦骨壁骨折等,经医院治疗已出院。肖*国,男,户籍住址:重庆市大足区,现暂住:嘉兴市南湖区,系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泥水工,在事故中造成腰 1 椎体压缩性骨
4、折,经医院治疗已出院。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泥水工陈*良、肖*国、蒋*明等人在平湖市华侨饭店裙楼 5 楼多功能会议室进行二次结构浇筑作业。浇筑过程中,使用简易脚手架搭设的两层平台,蒋*明站在地面,陈*良站在离地面 1.7米高的平台中间处,肖*国站在离地面 2.9 米高的平台上,自下向上用桶传递混凝土,由肖*国将混凝土倒入横梁和构造柱模板内。15 时 20 分许,陈*良等人在浇筑多功能会议室西墙北往南第三根构造柱时,该墙突然向西侧倒塌,造成陈*良、蒋*明和肖*国 3 人受伤。(二)事故救
5、援情况(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在场其他人员拨打 120 急救电话,3 人先后被送至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陈*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蒋*明、肖*国经医院治疗已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2021年 1 月 2 日出院。(三)现场勘查情况(三)现场勘查情况倒塌墙体长约 9 米,高约 3.4 米,由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班组泥水工于 12 月 17 日用 600*200*240 毫米加砌块砌筑而成。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善后处理费等)人民币 145 万余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
6、(一)事故原因1.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泥水工在用加砌块进行填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泥水工在用加砌块进行填充墙砌筑时每日砌筑高度未控制在充墙砌筑时每日砌筑高度未控制在 1.41.4 米以内,且水平、垂直米以内,且水平、垂直砂浆饱满度均未达到砂浆饱满度均未达到 80%80%以上,致使墙体强度和稳定性不够而以上,致使墙体强度和稳定性不够而发生倒塌。发生倒塌。2.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1 1)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深圳鑫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2)林*才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1.林林*才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才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