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游县龙广线(G528)25 公里 800 米溪口镇红罗村路段“2022.10.29”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时间:2022 年 10 月 29 日 15 时 17 分许交通事故地点:龙广线(G528)25 公里 800 米龙游县溪口镇红罗村路段一、当事人情况甲方:贾*,男,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 03 月 23 日,有效期限:2021 年 03 月 23 日至长期,发证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时系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乙方:刘*,男,事故发生时系路边保洁的行人。二、车辆情况甲方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
2、运,注册日期:2020 年 08 月 19 日,准牵引总质量 40000 千克,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08 月 31 日。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均自 2022 年 8 月 19 日 0 时 0 分起至 2023 年 8月 19 日 0 时 0 分止,同时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期间自 2022 年 08 月 19 日 0 时起至 2023 年 08 月 18 日 24 时止。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0 年 08 月 19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3年 08 月
3、31 日,挂车无单独保险。三、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龙广线(G528)25KM+800M 龙游县溪口镇红罗村路段,事故路段龙广线为南北走向,南往龙游县溪口镇,北往龙游县东华街道。事发路段为双向二车道,道路中间有单黄实线分隔,两侧各有一条白色车行道边缘线,单向车道宽度均为 3.45 米。车行道外侧为硬路肩,其中西侧硬路肩宽 1.14米,东侧硬路肩宽 0.90 米,东侧硬路肩外有金属钢质护栏,两侧硬路肩外均栽种有行道树。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干燥、一般弯,事故发生时系白天,视线、视距良好,龙广线双向均限速 60 公里/小时。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10 月 29 日下午,贾*驾
4、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龙游县东华街道出发,沿龙广线由北向南行驶。15 时 17 分许,途经龙广线(G528)25 公里 800 米龙游县溪口镇红罗村路段时,疲劳驾驶导致车辆驶出车行道,与在硬路肩内保洁清扫作业的行人刘*发生碰撞,造成刘*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五、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贾*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感觉疲劳、精力不集中,未能确保安全碰撞车行道外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
5、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刘*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过错行为。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公安网信息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等。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综上所述,贾*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起到了事故发生的全部作用。刘*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