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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亦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1·10”一铲车翻车致一人死亡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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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5586 上传时间:2024-01-0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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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夷山亦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110”一铲车翻车致一人死亡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许,武夷山亦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铲车驾驶员章旭荣在崇安街道城西村草鞋坪(土名盒子垅)料场驾驶无牌铲车从事堆沙作业时,从沙堆高处倒翻,致使造成驾驶员章旭荣当场死亡的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武夷山市“1110”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

2、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敏晋任组长;市工信局副局长黄松年,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曹春祥,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陆光明分别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由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武夷山市公安局,武夷山市人社局,武夷山市总工会,武夷山市崇安街道办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同时邀请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概况(一)(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武夷山亦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8

3、月 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Y9P7XE,住所位于武夷山市*03 室,法人代表:袁莲梅,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事故车辆基本情况铲车无牌,为山东临工 LG952 轮式装载机,额定载重量为50000N,工作质量为 16000kg,出厂编号为 91076378,出厂日期为 2010 年。二、事故发生于应急处置情况(一)(一)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的经过2020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30 分许,武夷山亦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驾驶员章旭荣驾驶铲车在崇安街道城西村草鞋坪(土名盒子垅)料场,堆沙料时从高处沙堆上侧翻,事故导致驾驶员当

4、场死亡。(二)(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做好死者章旭荣的善后处理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一)事故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了解相关人员情况,调阅有关资料,认定章旭荣不具备驾驶铲车的准驾资格,在料场堆沙作业中疏忽大意,思想麻痹,忽视了沙堆由于装车出料违规作业在左侧形成了垂直立面,导致铲车卸完料后,左侧沙堆下滑致使铲车向左侧翻车,造成驾驶员本人当场死亡。(二)(二)事故间接原因

5、事故间接原因1.武夷山亦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建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发现该驾驶员不具备铲车的准驾资格,在录用人员时,未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导致章旭荣缺乏必要的铲车安全驾驶常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2.袁莲梅,女,武夷山亦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袁莲梅,女,武夷山亦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建立、健全该料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发现该驾人,没有建立、健全该料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发现该驾驶员不具备铲车的准驾资格,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驶员不具备铲车的准驾资格,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是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6、也是该事故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一)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1.章旭荣,男,铲车驾驶员,在从事铲车驾驶作业时准章旭荣,男,铲车驾驶员,在从事铲车驾驶作业时准驾不符,且思想麻痹,忽视沙堆左侧已成垂直立面,导致铲车驾不符,且思想麻痹,忽视沙堆左侧已成垂直立面,导致铲车卸完料后,左侧沙堆下滑,致使铲车向左侧翻,对事故负有主卸完料后,左侧沙堆下滑,致使铲车向左侧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于当事人死亡不予追究。要责任,由于当事人死亡不予追究。2.袁莲梅,女,武夷山亦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建立、健全该料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发现该驾驶员不具备铲车的准驾资格,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以及“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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