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丰泽区坪山路高架桥上海大厦路段“12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12 月 28 日 7 时 3 分许,丰泽区坪山路高架桥上海大厦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丰泽区人民政府组成了以丰泽区应急局牵头,丰泽交警大队、总工会、泉秀街道办事处和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2、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12 月 28 日 7 时 3 分许,在丰泽区坪山路高架桥上海大厦路段,曹金榜驾驶闽 CDB8370 号小型轿车沿丰泽区坪山路高架桥由南往北方向,以 73km/h-74km/h 的车速于右侧车道行驶至肇事路段时,因过度疲劳犯困,未能发现前方路面交通情况,致碰撞前方同车道王美珍(未佩戴安全头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机动车(超标电动车),造成王美珍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二)事故救援
3、和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丰泽交警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对路面交通秩序进行疏导,对肇事人员及车辆进行控制,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置。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响应及时,交通秩序疏导有效,未因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新的损失。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王美珍,女,1964 年 7 月 23日出生,泉州市丰泽区人。)(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至目前,死者王美珍善后赔偿问题已达成理赔意见,保险公司尚在核赔中。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曹金榜过度
4、疲劳仍驾驶闽 CDB8370 号小型轿车,影响安全驾驶,行驶至肇事路段,因疲劳犯困,未发现前方路面交通情况,且超速行驶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泉州市洛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教育不到位,对驾驶员存在交通违章行为未能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对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超速行为未能落实有效动态监控。(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调查认定,丰泽区坪山路高架桥上海大厦路段“1228”道路交通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5、泉州市洛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驾驶员存在交通违章行为未能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对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超速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1.1.曹金榜,男,肇事车辆驾驶员。曹金榜,男,肇事车辆驾驶员。经查,曹金榜于 2022 年12 月 27 日 21 时许,停止出租车接单后,到快递公司上夜班至12 月 28 日 6 时 30 分许,因过度疲劳仍驾驶小型轿车,影响
6、安全驾驶,行驶至肇事路段时,未发现前方路面交通情况,且超速行驶,依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03120220000065 号)认定,曹金榜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已由丰泽交警大队对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2.林东阳,男,泉州市洛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丰泽泉秀分林东阳,男,泉州市洛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丰泽泉秀分公司经理。公司经理。经查,林东阳作为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3.3.黄道森,男,泉州市洛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丰泽泉秀分黄道森,男,泉州市洛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丰泽泉秀分公司副经理。公司副经理。经查,黄道森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未能及时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教育培训,在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员离岗期间未及时安排人员上岗,致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泉州市洛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4.4.王美珍,系死者。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