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康市花城路改造工程 526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5 月 26 日 9 时 57 分,2018 年永康市花城路改造工程(花城东路丰田 4S 店对面约 K0+900 路段)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死亡一人。死者:贾春廷,男,汉族,62 岁,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村人,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稳定基层班组普工。当日接报后,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结合监控录像,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18 年永康市花城路改造
2、工程;建设单位:永康市公路管理段;施工单位: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浙江浙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单位: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5 日中标 2018年永康市花城路改造工程,对原机动车道进行路面改造、侧石更换、污水管维修,共计 5.35 公里。由于施工及工程进度的需要,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5 日将工程所需的水泥稳定基层材料的运输交由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二、事故单位概况及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一)事故单位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事故单位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成立
3、于 2012018 8年年 4 4 月月 1919 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煜,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 161 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DBTM60D,注册资金:叁仟万元整,经营范围:渣土清运、道路货运经营(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浙交运管许可金字 330784100633 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二)事故车辆车牌号码浙(二)事故车辆车牌号码浙 G60329G60329,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
4、日期:2018 年 7 月 26 日,核定载重量 12370kg,空车重量:12500kg。事故发生后对车辆进行了过磅称重,车货过磅净重量:45165kg,该车辆存在超载行为。(三)李兴,男,汉族,(三)李兴,男,汉族,4646 岁,住址: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芒部镇*村。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准驾车型:B2E,档案号:530600183045,驾驶证状态:正常。(四)应煜,男,汉族,(四)应煜,男,汉族,5454 岁,住址:岁,住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号。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2019 年 5 月 26 日 9 时 57 分
5、,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李兴,驾驶牌照浙 G60329 的重型自卸货车拉着水泥稳定基层材料到达 2018 年永康市花城路改造工程 K0+900 摊铺机施工路段,准备将运输的材料倒入摊铺机。李兴在倒车过程中将横穿公路的施工现场工人贾春廷撞倒,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发现立即制止李兴继续倒车,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贾春廷送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工人贾春廷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在横穿公路时未注意倒车车辆的状况,不慎被重型自卸货车撞倒。2、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司机李兴驾驶超载车辆,在倒车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未
6、及时观察周边情况。(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倒车存在盲区的事故隐患。2、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煜未履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一)工人贾春廷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一)工人贾春廷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在横穿公路时未注意倒车车辆的状况,不慎被重型自卸货车撞倒,是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直接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二)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司机李(二)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司机李兴驾驶超载车辆。兴驾驶超载车辆。在倒车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未及时观察周边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三)永康市双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倒车存在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