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80.10 CCS B 3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1992023 果品产地采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ruit sampling in producing areas 2023-12-25 发布 2024-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1992023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样品采集.1 6 样品包装和标识.2 7 采样信息记录.3 8 样品运送.3 参考文献.4 DB11/T 21992023 I
2、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老栗树聚源德种植专业合作社、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绿化产业促进中心(北京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市京西林场管理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熊融、陈晓敏、李思鹏、张倩、蔡继红、梁兵琳、魏雅芬、王佳欢、张晓英、倪杨、石磊、冯琛、杨军军、侯宁、张莹莹。DB11/T 21992023 1 果品产地采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果品产
3、地采样的基本要求、样品采集、样品包装和标识、采样信息记录、样品运送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地区种植地果品的现场采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批 lot;batch 相同生产条件下同一生长期生产的同一品种或种类的果品。4 基本要求 4.1 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采样,同一批次果品的采样人员应不少于 2 人。4.2 宜采取随机采样,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进行选择采样。示例:为查明混入的其他品种时,可单独采集可疑植株。4.3 样品采集、运输及贮存过程中应防止待测组分发生变化、损失,避免污染。5 样品
4、采集 5.1 采样准备 5.1.1 确定采样目的 在采样前应明确采样目的,进行现场调研。5.1.2 准备采样用具 采样用具包括样品袋、保鲜袋、包装盒、纸箱或冷藏箱、果剪、高枝剪、标签、封条、笔等。用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应对样品造成污染。DB11/T 21992023 2 5.2 采样方法 根据产地情况不同,可选用随机法、对角线法、五点法、Z形法、S形法或棋盘式法等进行多点采样。5.3 采样单元 每批样品的产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1 hm2时,以 0.1 hm20.2 hm2作为一个采样单元;产地面积在 1 hm210 hm2时,以 1 hm22 hm2作为一个采样单元;产地面积大于 10 h
5、m2时,以 2 hm25 hm2作为一个采样单元。每批采样单元不宜少于 5 个。5.4 采样量 每批样品的采样量应根据采样目的、检测项目或合同要求执行,其最低采样量应满足表1要求。表1 果品最低采样量 果品名称 采样量 小型鲜果:枣、樱桃、李子、杏等 2 kg 中型鲜果:桃、苹果、梨、油桃、葡萄、柿等 3 kg 坚果:核桃、板栗、仁用杏等 2 kg 注:仁用杏采样量为去除果肉后的重量;核桃采样量为去除青皮后重量;板栗采样量为去除栗苞后重量。5.5 采样时间 采样宜在清晨露水已干至中午进行,下雨天不应采样。5.6 采样要求 5.6.1 每采样单元内选择 1 棵植株进行采样,小灌木可在 1 m22
6、 m2的种植面积内采样。5.6.2 采集样品时,随机在植株不同位置(上、下、内、外、向阳和背阴面)采集同一成熟度的果实。5.6.3 采集的仁用杏、核桃、板栗应就地分别去除果肉、青皮、栗苞。5.7 样品存放 样品采摘后不应直接置于地面上,可存放于不影响后续检测项目的包装袋或其他容器内。6 样品包装和标识 6.1 样品包装 6.1.1 不能现场检测的样品应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干净、无毒、无异味,宜具有透气性,不对果品造成污染。6.1.2 浆果类果品应放入防挤压的包装容器内,容器底部应平坦,内壁光滑,内垫海绵或其他柔软缓冲物,每个容器内的样品质量不宜超过 0.5 kg。6.1.3 样品包装后应密封,封条上注明封样时间,由采样人员签字确认,或按照采样目的及合同要求由被采样单位人员加签确认。6.2 样品标识 DB11/T 21992023 3 6.2.1 样品外包装上应做好标识,标识牢固,字迹清晰、完整、规范。6.2.2 标识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品种、编号、重量等信息。6.2.3 同一批样品,包装标识应一致。7 采样信息记录 采样过程中,应记录采样相关信息,包括采样人员姓名、采样人员所属机构、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