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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水生态净化利用技术规范DB50T1644-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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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43612 上传时间:2024-08-13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277.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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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65.020.30CCS B 40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16442024畜禽养殖污水生态净化利用技术规范2024-07-15 发布2024-10-15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16442024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提出。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重庆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重庆一码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畅驰农业

2、发展有限公司、垫江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忠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重庆溯青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丽娜、程尚、姚超、韦艺媛、朱燕、余华君、苏灿坤、冷天华、钱洪利、周春国、但文静、王朝运、陈义、黄琳惠、尹梦丽、刘良。DB50/T 164420241畜禽养殖污水生态净化利用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水生态净化利用的设施设备、生态净化、运行管理、利用、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水生态净化和利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3、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3663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6624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 50069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CJ/T 210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XF 305电气安装用阻燃PVC塑料平导管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设施设备根据畜禽养殖量、周边配套土地面积及暂存时间配套容量大小,贮存池总有效容积应不小于 60 天污水产生量,应具有雨污分流、防渗漏功能。建设应按 GB/T 26624和 GB 50069 的规定执

4、行。底部应平整,塘坎高度宜不低于 0.8 m,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塘宽度适宜作业即可。生物净化塘建设应参照养殖污水贮存池的规定执行。4.3.1给水管承载压力应不低于 0.3 kg、管内径应不小于 50 mm(DN50),宜选用 PE 或 PPR 材质。4.3.2排水管内径应不小于 50 mm(DN50),宜选用 PVC 材质。4.3.3PE 管材应符合 GB/T 13663 的要求,PPR 管材应符合 CJ/T 210 的要求,PVC 管材应符合 XF 305的要求。DB50/T 164420242 2根据现场高差、距离、粪污量,宜选择带切割功能,扬程不低于 30 m、功率不小于 3 kW、

5、适宜流量 5 m/h 25 m/h的提灌泵。4.5.1宜由塑料网和 PVC 管材制作而成。塑料网孔径宜为 2 cm,PVC 管径宜为 32 mm。4.5.2应成排铺在生物净化塘水面,行间距 1.0 m0.1 m,面积宜为 1.0 2.0/块。根据养殖当量、生物净化塘面积,应选择功率适宜,具有溶氧、消毒、杀菌、脱色等功能的净化器。5工艺流程畜禽养殖污水生态净化利用工艺流程见图 1。图 1 畜禽养殖污水生态净化利用工艺流程6 生态净化宜选用适宜在富营养化水体中生长的浅水栽培植物品种。投苗前,生物净化塘水深宜不低于 0.6 m,pH值应为 5.5 8.5,不应使用强酸强碱类化学物质调节水体pH值。应

6、将植物整株或切段,均匀铺撒在浮筏上。DB50/T 164420243植物抽芽绿面后,宜逐量增加养殖污水。根据植物品种,宜适时匀苗。应保持种植面整洁,及时清除杂草。6观察植物生长情况,防治红蜘蛛、蚜虫、斑枯、烂根等病虫害,应使用低毒、无毒药剂。根据植物生长特点,应适时采收,用作蔬菜、饲料、绿肥等。6.2.1养殖污水加入生物净化塘后 3 天 5 天,应开启净化器进行消毒、杀菌、除臭、脱色、强氧化金属等预处理。6.2.2开启净化器的溶氧功能,使塘内氧容量充足,适宜植物生长。6.2.3宜选用具有除臭、高效分解有机物等功效的菌剂,按产品说明书使用。7运行管理应选用专人负责养殖污水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净化器不应放置在腐蚀性强的环境中。应定期测定水体pH值,保持pH值为 5.5 8.5。8利用8.1还田还土利用时,水质应符合 GB 5084 要求。8.2达标排放时,应符合 GB 18596 要求。9档案管理9.1应做好植物生长、水体净化、净化器使用等档案记录。9.2档案资料应保存 2 年以上。DB50/T 164420244参考文献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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